1996年9月,河北遵化13岁的左陆阳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附加疾病险15元。但没几天,左陆阳就病了。11月22日,北京301医院确诊左陆阳的病是“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需要马上手术。
左陆阳在1996年12月至次年9月,共作三次手术,花费了近万元。1997年,他的父亲左福满两次向左陆阳投保的遵化市支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都被告知,左陆阳是带病投保的,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不负责赔偿。
左福满学习《保险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后认为,左陆阳所患疾病虽然是先天的,但投保时身体健康,此前家长和患儿都不知道有毛病,所以不存在恶意骗保问题。另外,保险公司在委托学校办理“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具委托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1997年12月25日,左福满给中央电视台3·15特别行动组写信,反映自己的情况,保险公司仍置之不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左福满将遵化市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半年后,他接到法院的判决,他们赢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遵化市支公司给付原告左陆阳保险金9790.50元。
遵化市人民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韩月伶说,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双方就某一合同发生争议,应该按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去执行。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一般理解,孩子得了病,有保险而得不到赔偿,等于上了保险并不保险。
(《法制日报》2001.2.12严桦 文)